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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消费者保护力度 监管仍显薄弱

时间:2015-11-25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种子法修订草案情况的汇报。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的修订草案还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认为,种子的质量关系到农业的收成,种子的价格关系到农业的投入,此次种子法的修订,是对农业建设的负责与保障,为把好农民用种安全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李长安:这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制售假种子的生产经营者,遏制假种子在部分农村地区坑农骗农事件频发的趋势,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假种子会对农民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失:首先是会给农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假种子造成的受害农作物种植面积往往较大,伪劣农资产品导致农作物的大量减产甚至绝收。其次是由于受损农户居住较集中,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最后是粮食的大量减产乃至绝收,会影响农民基本生活,很容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渐健全,种子产业逐步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管理、依法制种的新阶段。但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多样化,执法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李长安认为,针对我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比较严重的现象,不断改善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是非常重要的。

李长安:据农业部门统计,仅在2014年全国各地查处种子案件6400多起,吊销许可证31个,移送司法115起,惩处不法分子34名。但总的来看,涉农案件的执法力度远远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去年惩处的制售假种子不法分子仅仅只有30多名。之所以如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制售假种子的不法分子制裁力度不够,且存在着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大对制售假种子违法违规人员的惩罚力度,彻底斩断其中的利益链条,并对违法违规人员实行行业准入的限制,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都将大大增加制售假种子的违法成本。只有如此,制售假种子坑农害农的势头才能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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